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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与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发布者:夏玉凤|时间:2019年04月03日|497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

2018)皖0121民初2657号

原告:赵某,女

委托诉讼代理人:丁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邢律师。

被告:李某某,男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夏玉凤,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,由原告赵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叶荣伟

 

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

书记员  周 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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